关于阜新市传媒中心(集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处罚决定

日期: 2020-05-06 浏览量:241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辽阜市监处字(2020)8号

关于阜新市传媒中心(集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阜新市传媒中心(集团);住所:阜新市海州区街心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组织新闻报道、制作播出广播电视精品、党报党刊和其他报刊杂志的编辑出版等职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900MB192810X4;

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1日时间段,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春节期间在对传统媒体广告监测中,发现阜新市传媒中心(集团)在交通广播(频率FM87.8)和新闻综合广播(频率FM89.3)播出的健康专题讲座《光明之路》眼病康复讲座中利用医生、患者对话讲形式宣传推销“神佗90治眼奇方”药品价格直补优惠情况、“神佗90治眼奇方”治疗各种眼病的原理和治疗效果,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0年2月10日对阜新市传媒中心(集团)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阜市监广责字{2020}7号),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我局于2020年3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广告主邬某某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于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5日期间,以发布广告形式每天在阜新市传媒中心(集团)在交通广播(频率FM87.8)和新闻综合广播(频率FM89.3)播出时长1个小时左右的健康专题讲座《光明之路》眼病康复健康讲座,利用主持人、医生郑某某、患者对话形式推荐宣传“神佗90治眼奇方”药品价格直补优惠情况、“神佗90治眼奇方”治疗各种眼病的原理和疗效。节目中含有“(04:10分、郑某某)神佗90治眼方它是高科技是新疗法,是最新的科研成果,在眼病的治疗方面可以说是取得了重大突破,它为什么能够治疗眼病,为什么这是很重要的,传统的方法解决不了的问题,。90天之后让眼病视力至少至少至少恢复到0.8以上。……(07:07郑利伟)现在咱们负责的说句心里话,通过神佗90治眼方康复眼病的患者,比比皆是,太多太多了,真的我们今天可以负责的讲,针对复杂的、综合的、恶性的、严重的眼底疾病,我们可以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眼底疾病的濒临失明的患者使用神佗90治眼方收到了非比寻常的疗效……(12:00:郑某某举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四期患者老丁的例子)最后出现视神经萎缩,一只眼睛仅有光感,没有视力了,另外一只眼睛就能看一米远,濒临失明,马上就不行了,久治不愈啊上火啊; 但是后来遇到神佗90治眼方……三天之后眼泪排出很多很多眼屎,眼屎洗掉之后感觉眼睛非常清凉,光亮度增加了,越用效果越好,到了他90天用完之后他双眼视力恢复到0.8以上,一个是0.8,另一个是0.9……(17:09 郑利伟)郑某某我非常负责地讲,只要你患有眼病,只要你没有失明,就来找我郑某某,我帮你治,我肯定给你治好,我让你90天之后双眼视力达到0.8以上”等宣传内容等内容。“神佗90治眼奇方”药品名称叫 “神佗牌牛磺酸滴眼液”,而且广告内容与药品广告审查批准发布内容、药品说明书完全不一致,也未在发布的广告中说明药品禁忌、不良反应。截止2020年2月5日停播之日,已收取广告费用1000元 ,并开具发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阜新市传媒中心(集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广告经营发布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事项和被询问人身份;

证据(三):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测平台对上述广告监测的音频资料1份,记载上述广告发布的媒体名称、发布时间、时长和广告内容;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告音频整理的,并经当事人确认的广告监测文字记录1份,确认了经当事人认可的违法广告内容;

证据(五): 对阜新市传媒中心(集团)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发布合同及广告收费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广告发布合同内容及收取广告费用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商品生产企业相关资料、资质证件、有关批件,证实药品的属性、功能、广告审查批准等情况。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相关违法事实。

2020年4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阜市监处告(2020)5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发布药品广告内容含有断言功效用语,利用医生、患者作推荐证明,广告内容与药品说明书不一致,也未说明禁忌、不良反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药品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其广告宣传有严格的限制,广告内容在发布前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查,不经审查不得发布,并对广告内容不能含有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当事人明知广告主提供的药品广告内容有表示功能的断言、保证及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不认真进行核查,照搬照播广告主提供的声频广告内容,发布违法广告,客观上纵容违法行为,误导消费者。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主动提供证据,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该广告后,主动配合广告发布者停止播放违法广告,以上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规定情形,同时符合《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中“影响较小的,广告费用在五万元以下的,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裁量指导标准的相关规定,应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处罚如下:没收广告费用1000元,罚款1000元,罚没合计2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或阜新市人民政府(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东段)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6日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