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解某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日期: 2020-05-25 浏览量:98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阜市监处[2020]9号

 

关于解某销售不合格口罩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解某;

民族:汉族;

性别:男;

住址: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X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签发机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

工作单位:辽宁******************

2020年1月3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市传媒中心采购的口罩涉嫌不合格,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到达市传媒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中心从市花园医药公司采购的1000只口罩,外包装上没有任何标注,该公司涉嫌销售“三无”口罩,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6日从细河区狗市一女处,以每只2.5元的价格,购买没有任何标注的“三无”口罩1000只(购买过程是当事人自述),2020年1月28日在帮朋友(某医药公司法人)刘某(以另案处理)给市传媒中心送口罩时,知道市传媒中心还需要口罩,主动联系刘福岩,告知其手里有口罩,可以销售出去,刘某与市传媒中心沟通后,告知当事人1月29日送货,货款是由市传媒中心给刘某结款后,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当事人3000元,2020年1月31日,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对该批口罩进行抽样检验(现场抽样时该批口罩已使用,只剩于400只),委托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进行检测,于2020年2月11日出具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NO2020305431020103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该样品经检验,依据GB/T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吸气阻力、呼气阻力符合标准要求,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结论。2020年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经检测该批口罩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疑义。现已查明:当事人擅自销售不合格口罩,货值金额3000元,获利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解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解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三、当事人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四、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未有任何标注的违法事实;

五、刘某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未有任何标注的违法事实;

六、《检验报告》中的鉴定结论,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口罩的事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从事相关商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不合格口罩商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所指的:“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残渣、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销售不合格口罩商品的行为,货值金额3000元,获利500元。

2020年5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阜市监听告(2020)509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查处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本局自由裁量的一般标准,结合疫情期间实际情况,对其销售不合格口罩商品的行为,给予与货值金额三倍的处罚。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其销售不合格口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局里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处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即罚款9000元,合计9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阜新市财政局设在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帐户名称:阜新市财政局,帐号:12011000003833.开户行:阜新银行银合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或者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525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