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4-30 浏览量:157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市监处[2021]21号
当事人:阜新市九营子北洋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210900701886270R
住所(住址): ********
负责人: 池某某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
2021年4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充装现场共有1台出租车(车牌号:辽JB9917)和3台营运车(车牌号:辽JEF768、辽J90B27、辽J90B22)正在加气,加气员没有对气瓶充装前、后进行检查和记录。经核查,当事人的加气员都取得了特种设备作业证,并定期进行气瓶充装培训,建立了《CNG加气站加气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知晓气瓶充装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抽取当事人的《CNG加气站车辆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日加气记录》,大部分加气车辆没有进行装前后检查、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定
要求;
证据三、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充装车用
气瓶的资质和能力;
证据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证据五、现场照片5张:证明现场检查具体情况;
证据六、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受委托人、2
名工作人员的身份;
证据七、车用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日加气记录:证明未进
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情况;
证据八、询问笔录3份: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2名工作人员的
询问情况;
证据九、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的自然情况、委托权限、委
托期限等;
证据十、特种设备作业证复印件8份:证明当事人的加气员都取得了从业资格;
证据十一、CNG加气站加气操作规程、培训记录等。
2021年4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阜市监听处告[2021]238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参照《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裁量基准第24条第一项:“从轻处罚: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处2-8万元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帐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
(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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