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通知》政策解读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1-07-08 浏览量:14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组织全市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改革,我局转发了《通知》,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理解政策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12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深化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从“改革内容”、“监管措施”、“组织保证”三大方面,明确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有关要求。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内容

2021年7月1日起,对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试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同时,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公司制企业,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

(一)试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

申请人在办理企业设立、住所变更、经营场所备案时,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的承诺书,无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根据《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暫行规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止类限制类目录》等有关规定对自主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作出承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有效性自担责任。使用部队委托管理和生活保障社会化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参照《关于军队委托管理和保障社会化房地产使用许可和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综〔2018〕310号)执行,不纳入试行范围。

(二)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

在住所法定登记事项基础上,企业可申请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将经营场所增设为住所的附加登记事项。经营场所与住所分离登记的申请方式、营业执照的记载方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方式统一表述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登记的经营场所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国内,由负责该企业住所登记的机关登记。企业申请经营场所与住所分离登记,可以在设立登记时一并申请,也可以在企业设立后通过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增设(撒销、变更)。企业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可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但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中请经营场所与住所分离登记或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
  二、监管措施

在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的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意识、明确监管费任、密切监管衔接、抓好监管落实,有力保障改革运行。

(一)加强事后监管。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子以公示。对于虛假承诺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经查属实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并将相关责任人纳入商事登记失信人员名录,对其再次作为申请人、代理人办理有关登记的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

(二)明确监管职责。依据《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省政府第290号今),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由负责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三、组织保障

(一)周密组织实施。住所(经营场所)改革政策要求高、业务覆盖面广、社会敏感性强,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细化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切实加强登记工作的组织规范和业务指导,确保登记工作规范统一和改革举措稳妥实施。

(二)加强协同配合。住所(经营场所)改革涉及部门多、后续监管性强,必须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协同意识,在落实好材料把关、形式审查、登记核准等业务工作的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的沟通配合和协同联动,认真做好信息公示、情况互通、问题核查、联合惩戒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努力为推进改革提供安全可靠的制度保障。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移动端等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改革创新举措,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努力提高社会知晓度,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改革内容、改革要求、改革实质和相关权益、责任的认识,合力打造诚实守信、快捷便民的营商环境和改革氛围。

关于转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指导科

文件解读人:徐凯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8-96315-2111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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