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辽宁广电网络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阜矿分公司收取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修费不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决定

日期: 2021-04-28 浏览量:151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阜市监处[2021]228号

当事人:辽宁广电网络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阜矿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900MA0UGEKY5P

住所(住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西山路19号3门

法定代表人:景某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本局于2021年3月24日起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涉嫌收取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修费未价格公示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核查。经初步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着收取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修费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经本关机领导决定,于2021年3月29日对当事人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将其收费项目进行价格公示实行明码标价,而当事人却在2021年4月15日前对收取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未进行价格公示,导致消费者没有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1年3月24日和4月22日当事人西山营业厅、站前、太平营业厅内外具体实施收费明码标价情况的照片、当事人收取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修费预存款收据、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阜新市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的批复》(阜发改发[2019]320号)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

本机关于2021年4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阜市监处告[2021]237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次检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检查期间认错态度较好,而且当发现本案问题后当事人立即整改,于2021年4月15日将整理后的收费项目制作成公示板张贴上墙或通过电子显示屏进行了公示,及时消除了价格违法行为的危害上述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七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关于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本案依法从轻处罚。

·           依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的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六条第三款“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收取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修费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1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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