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1-06-30 浏览量:405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阜市监处[2021]244号

关于阜新市中心医院扩大收费范围

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阜新市中心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210900464307852E

住所(住址):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74号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本局于2020年12月14日起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经初步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着超出麻醉中监测项目内涵范围收取麻醉中监测(脉搏)的价格违法行为。经本关机领导决定,于2021年1月4日对当事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扩大收费范围收取麻醉中监测(脉搏)的价格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据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印发阜新市公立医院机构取消医疗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阜医保发[2019]38号)规定,麻醉中监测的项目内涵列举了明确的服务内容,而当事人却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超出麻醉中监测项目内涵列举的服务内容收取了麻醉中监测(脉搏),当事人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16日期间共收取了麻醉中监测(脉搏)19678笔,收费标准为每小时6.90元,多收价款总金额135778.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市中心医院患者病志部分页面复印件和费用清单打印件、市中心医院麻醉中监测(脉搏)收费统计表、市中心医院收费电脑后台统计收取麻醉中监测(脉搏)的明细数据刻制光盘、《关于印发阜新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阜医保发[2019]38号)复印件。

本机关于2021年4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阜市监责退告[2021]1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于2021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阜市监责退通[2021]1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消费者多付价款135778.20元退还给消费者。当事人在住院结算处张贴了退款公告,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患者进行退款。上述退还事实,有退还多收价款公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当事人提交的《关于退还麻醉中监测(脉搏)费的情况说明》证据为证。2021年4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退款情况进行了复核。截止退款期限届满当事人应退多收价款135778.20元,实退多收价款 0元,未退多收价款135778.20元。

本机关于2021年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阜市监听告[2021]258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款“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中的采取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次检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检查期间认错态度较好,而且当发现本案问题后当事人立即整改,将麻醉中监测(脉搏)这项收费从当事人收费系统中删除,及时消除了价格违法行为的危害,上述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七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关于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而且鉴于当事人提出的自2020年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起,在我市财政不足的情况下自筹了大量资金投放到我市疫情防控的设备和设施中,为我市疫情防控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的实际情况,并且在2021年6月2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关于退还麻醉中监测(脉搏)费的补充说明》,说明中当事人向本局介绍了虽然责令退款期限届满,但当事人仍在继续寻找应退还的患者,截止5月25日当事人已退还了5名患者的多收价款共计89.70元。说明中当事人还表示要将退还工作持续进行下去。综合以上规定和因素本局决定本案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十六条“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六条第二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扩大收费范围收取麻醉中监测(脉搏)的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没收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多收价款135778.20元;

罚没总计:135778.2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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