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阜新市海州区时利和果蔬生鲜超市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日期: 2023-08-16 浏览量:1961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当事人:阜新市海州区时利和果蔬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02MAOU8WGJ22     

  经营者:某某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          

  联系地址: XXXXXXXXXXXXXX

  2023530,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国投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阜新市海州区时利和果蔬生鲜超市销售的韭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mg/kg 实测值0.021mg/kg )检验结论不合格。

  2023629,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GTJ202308S1334号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的权利,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不合格韭菜的进货票据、快检证明、供货方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当场张贴召回公告,召回上述不合格韭菜。

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电脑内记录了该超市经销的各种食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有相关凭证。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经对当事人调查,上述不合格韭菜是时利和总店采购员2023530日在沈阳盛发菜品批发有限公司销售商刘淑秋处购进的。共购进11件,15kg/件,进货价格3.2/kg,海州区时利和超市分货1件计15 kg,销售价格4.96/kg,已于2023530当天全部售出。抽样基数5kg,违法所得为24.80元。

该案供货方违法线索已通报相关部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进货情况3、身份证复印件3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及供货方的主体资格;4、《检验报告》1份,证明违法事实;5、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资质各一份,证明检验报告数据合法性;6进货票据快检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手续;7、经营场所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20238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阜市监罚告字【202366号),当事人对拟处罚意见无异议,放弃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但当事人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4.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阜新市  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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