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0-23 浏览量:1996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阜新市太平区星光宾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46768556232
经营者:张某某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
联系地址: XXXXXXXXXXXXXXXXX
2023年7月4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大连大公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阜新市太平区星光宾馆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检,于2023年8月2日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吡虫啉项目实测值为0.18mg/kg,标准要求≤0.05mg/kg。
2023年8月4日,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SPJDCJ202302377号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的权利,并当场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召回上述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经对当事人调查,上述不合格香蕉是该公司2023年7月4日在阜新市海州区项春侠水果商行采购的,共购进4.5KG,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8元/KG。抽检时剩余4.5KG,货值金额为36元。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公司提供了销售的不合格香蕉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有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 、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进货情况;3、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及供货方的主体资格;4、《检验报告》1份,证明违法事实;5、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资质各1份,证明检验报告数据合法性6、供货商资质快检证明及供货商进货微信记录及微信转账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手续;7、整改措施、不合格原因分析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行整改;8、委托书二份,证明委托人身份。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其中复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对与原件一致。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13日,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鉴于对该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局对当事人处理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帐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 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内容的学习;
2、加强内部质量管理;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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