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日期: 2026-09-24 浏览量:64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产品质量案例

  案例一:太平区某电动车维修铺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

  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电动摩托车案

  2025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阜新市公安局公安干警,依法对太平区某电动车维修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存放有4台待售电动两轮摩托车未安装后视镜。经调查上述电动摩托车未配备随车后视镜,当事人在销售时自行更换与上述车辆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中记录型号不符的后视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动摩托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畴,车辆关键零部件不得私自更换改装,经营者要严格按照 3C 认证证书载明的产品参数开展经营销售,不得擅自改动车辆配件。经营者应当树立合规意识,销售车辆若涉及零部件变更,必须依法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变更,切勿心存侥幸私自改装车辆对外售卖,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同时改装车辆也会给消费者带来交通安全隐患。


  案例二:阜新市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2026年5月25日,我局对我市某加油站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成品油不合格。

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成品油全部货值金额为53276.64元,违法所得为7186.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成品油质量直接关系机动车使用安全与大气环境,加油站作为成品油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把油品进货关口,做好进货台账记录。不能为追逐高额利润销售不合格成品油,不合格油品不仅会损坏消费者车辆,还会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经营者要重视产品抽检工作,主动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一旦销售不合格成品油,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严厉处罚。

 

  案例三:阜新市细河区某五金机电批零商行销售未经认证、冒用认证标志、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和无产品名称、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的电线电缆案

  2025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细河区某五金机电批零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待销的4种电线电缆,分别存在未经认证、冒用认证标志、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等情况。经调查,上述电线电缆是当事人从一名流动推销人员购进。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线电缆属于 3C 强制认证产品,直接关乎用电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品。经营者进货时务必核验产品认证证书、厂名厂址、合格证明等资料,杜绝从流动无资质推销人员手中采购货源不明的产品。严禁销售 “三无” 产品、冒用认证标志、未经强制认证的电线电缆,贪图低价购进问题货品,会面临多项合并处罚,同时劣质电线电缆极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安全后果。


  案例四:阜新市太平区某服务部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太平区某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销售的肥料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三批次“禾强施丹”牌矿源植物氨糖钾氧化钾(K2O)总质量分数、包装标识项目不合格,判定上述肥料为不合格产品。因涉嫌犯罪,该案件线索于2024年4月18日移送阜新市公安局。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该案无犯罪事实,于2025年5月13日移送我局办理。经调查,存放于当事人库房中用于销售的上述不合格肥料共12.44吨,售价2000元/吨,货值金额24880元,未销售,无利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农资产品质量事关农业生产、农户切身利益,肥料质量不达标会直接造成农作物减产,损害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农资经营主体要做好进货查验,重视产品质量抽检,仔细核对产品成分指标、包装标识。即使不合格肥料尚未对外售出,只要用于经营销售,依然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农资经营者必须绷紧质量安全弦,守护农业生产安全。


  案例五: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塑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

  不合格农用塑料薄膜案

  2025年4月22日,按照案件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不合格塑料薄膜已全部销售,现场无库存。经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塑料薄膜全部货值金额2580元,利润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农用塑料薄膜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能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资产品。企业不能抱有产品已经售出就不会被追责的错误想法,异地监管部门抽检发现产品不合格后,会将案件线索移交属地监管部门开展查处。企业应当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做好出厂质量检验,即便货值金额不高,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旧要承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细河区某通讯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 年 5 月 27 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细河区某通讯店开展检查,现场查获 “vivo” 品牌闪充充电器、充电器、耳机、数据线等侵权商品共计 43 件,当事人无法提供商品合法进货来源凭证。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核定涉案商品货值金额 3368 元。

  当事人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线下实体商户进货务必索要并留存进货凭证,杜绝购进无合法来源的假冒电子产品。

  案例二:海州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 年 9 月 22 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对海州区某烟酒商行开展检查,现场查获疑似假冒 “舍得” 白酒一瓶,经权利人辨认确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当事人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侵权商品,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即使商品为他人赠送,经营者一旦对外销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三:阜新市海州区某男装店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6 年 7 月 6 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多家供货商购进标注始祖鸟、可隆、普拉达等十个品牌的服装鞋类对外销售,涉案商品经品牌方辨认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 26253 元。

  当事人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侵权商品,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多渠道购进大牌仿品进行售卖,难逃监管查处,提醒服装经营者严把进货关口。

  案例四:细河区某通讯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 年 5 月 27 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细河区某通讯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注 “vivo” 的数据线、适配器、耳塞机共 94 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相关材料,不能说明合法进货渠道,经权利人辨认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货值金额 1406 元。

  当事人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流动货车进货风险高,经营者要核实供货商资质,做好进货记录留存工作。

  案例五:李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6 年 3 月,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联合公安机关对李某某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始祖鸟、凯乐石、可隆等品牌侵权鞋类共计 107 双。经查,当事人通过快手直播线上售卖上述品牌假冒鞋类,涉案货值金额巨大,涉案商品经品牌权利人辨认全部为假冒商品。

  当事人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涉案金额较大,存在犯罪嫌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网络直播不是法外之地,线上大规模销售假冒名牌商品,达到刑事标准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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