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阜新市海州区通达市场朱艳丽干果摊床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日期: 2021-12-03 浏览量:1152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当事人:阜新市海州区通达市场朱艳丽干果摊床(经营者朱某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住所:海州区通达市场内;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xx;                                    

2021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在海州区通达市场现场检查,发现阜新市海州区通达市场朱艳丽干果摊床销售的蚕豆小食品包装上标注的专利号不符合专利标注要求,经初步审查,无此专利号。对此要求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1月27日违法嫌疑人在经营摊床上摆放各种糖果干果,其中有一堆散放的商标为“小山驴”牌的名称为“口头馋豆”的袋装小食品,该食品包装袋的正面右上方印有“本包装已申请外观专利 仿冒必究 专利号:2016Z11S044527”的文字,共计39袋,该产品包装分为绿色、紫色、赭石色等三种颜色。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对,其专利号并不存在。遂让违法嫌疑人提供该食品的进货证明,其提供了进货方的执照、许可证照片和进货小票。经询问及从以上证明可知,其是在8月7日从太平区银旺商行进货,共计进该食品60元,进价为每斤6元,售价为每斤8元,以现金和微信收款的方式销售,共销售2斤,销售金额为16元,有部分小食品送给家人和朋友,其并不知道该小食品的专利号存在问题,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账目。

该食品于当天及时下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复印件、经营者朱艳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该当事人销售以上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截图,证明该专利号不存在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进一步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产品及不知道是假冒专利产品的事实。

证据五: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清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该产品是假冒专利的事实。

证据六: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确认送达文书地址的事实;

2021年1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阜市监罚告〔2021〕334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中所认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其销售所得16元为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所销售的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且能够说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进货量小并于查获当天下架等事实,可认定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对其做没收违法所得、免除罚款的处罚。

综上,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决定:

1、免除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16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知识产权局或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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