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4-22 浏览量:1141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阜新市传媒中心(集团);
住所:阜新市海州区街心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
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组织新闻报道、制作播出广播电视精品、党报党刊和其他报刊杂志的编辑出版等职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900MB192810X4;
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31日时间段,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传统媒体广告监测中,发现阜新市传媒中心(集团)阜新综合广播(频率FM89.3)播出的《百年医路》健康讲座中利用主持人、医生、患者对话讲形式宣传推销“OTC国药仙草康寿精元肽”“ 仙草康寿方”药品价格直补优惠情况及治疗各种疾病的原理和治疗效果,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2月5日对阜新市传媒中心(集团)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阜市监广责字{2021}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2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广告主王某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于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以发布广告形式为王某在阜新市传媒中心(集团)阜新综合广播(频率FM89.3)5:00-6:00和19:00-20:00这两个时间段每天各播出时长1个小时左右的《百年医路》健康专题讲座,利用主持人、医生林某、患者对话形式推荐宣传“OTC国药仙草康寿精元肽”“ 仙草康寿方”药品价格直补优惠情况及治疗各种疾病的原理和治疗效果。节目中含有“仙草康寿方,八秒入血,八分钟作用全身细胞,八小时全面起效,当天服用当天见效,三个周期康复各种老慢病”等表示功效的宣传内容。节目中的“OTC国药仙草康寿精元肽”和“ 仙草康寿方”是同一药品,药品名称叫“百年愈医堂康寿丸”, 由河南省百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03168,是ОТС类非处方药;而且广告内容与药品广告审查批准发布内容、药品说明书完全不一致,也未在发布的广告中说明药品禁忌、不良反应。截止2021年2月1日停播之日,已收取广告费用1000元 ,并开具发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阜新市传媒中心(集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广告经营发布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事项和被询问人身份;
证据(三):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测平台对上述广告监测的音频资料两份,记载上述广告发布的媒体名称、发布时间、时长和广告内容;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告音频整理的,并经当事人确认的广告监测文字记录两份,确认了经当事人认可的违法广告内容;
证据(五): 对阜新市传媒中心(集团)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发布合同及广告播出审批单、广告收费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广告发布合同内容及收取广告费用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药品生产企业相关资料、资质证件、有关批件和节目中出现的医生、主持人相关资质证件等,证实药品的属性、功能、广告审查批准、广告代言人情况,证明发布广告内容与药品广告审查批准发布内容、药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事实。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相关违法事实。
2021年4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阜市监处告(2021)2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虽然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主动提供证据,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该广告后,主动配合广告发布者停止播放违法广告,但是药品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其广告宣传有严格的限制,广告内容在发布前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查,不经审查不得发布,并对广告内容不能含有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当事人明知广告主提供的药品广告内容有表示功能的断言、保证及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不认真进行核查,照搬照播广告主提供的声频广告内容,发布违法广告,客观上纵容违法行为,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发布药品广告内容含有断言功效用语,利用医生、患者作推荐证明,广告内容与药品说明书不一致,也未说明禁忌、不良反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及第二款“药品广告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的规定,构成发布药品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及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处罚如下:没收广告费用1000元,罚款2000元,罚没合计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或阜新市人民政府(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东段)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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