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阜新市水产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日期: 2022-04-08 浏览量:1153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当事人:阜新市水产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阜新市海州区振兴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注册日期:2009年11月04日,

经营范围:水产品批发、零售;冷库出租、摊床出租、房屋出租。(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验活动)

2021年6月8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阜新市海州区李月英水产摊床(以下简称经营者李月英,地址阜新市海州区是水产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大厅117-118号摊床)进行检查,该摊床的冷库内存放了冷冻去头釉面明太鱼共计8箱,该批产品原产地俄罗斯、生产日期2020年7月25日、净含量20kg/箱、批号10403;太平洋鲱鱼共计19箱,该批产品原产地俄罗斯、生产日期2020年9月30日、净含量20kg/箱;冷冻去头去脏鲜冻狭鳕共计21箱,该批产品原产地俄罗斯、生产日期2020年7月7日、净含量20kg/箱。经营者李月英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进口鱼类商品的报关单、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此种情况表明经营者李月英涉嫌销售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采取了查封强制措施。2021年6月10日经营者李月英向行政机关提供了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辽宁(大连)冷链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出库单、大连百诺医学检验报告单等部分来源凭证,经初步核对,不能与上述查封的商品一一对应。执法人员找到冷库出租者阜新市水产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其向经营者李月英出租冷库事宜,初步查出当事人未尽查验义务,对此情况,指派赵新、罗利立案进一步调查。

经查,经营者李月英被查封的上述商品皆为2021年6月份进货,冷冻去头釉面明太鱼从沈阳于洪区珍志强处购进,共购进8箱,购进价格220元/箱;太平洋鲱鱼从大连刘金零处购进,共购进19箱,购进价格110元/箱;冷冻去头去脏鲜冻狭鳕从沈阳于洪区英姐处购进,共购进21箱,购进价格195元/箱,至今未售出,存放在阜新市水产有限责任公司3-2号冷库。当事人与经营者李月英签有冷库租赁合同,合同中未发现应依法“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的约定内容。

经营者李月英在该批商品的进货期间,通过手机微信与供货方联系供货及结算事宜,没有索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口报关单等凭证,且称疫情防控需要的三证一码等材料及报备程序都是通过微信进行索要和报备。2021年6月18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供货方重新提供了查封商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测)报告单、消毒服务报告单等来源凭证和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证明等凭证。经审查“三证一码”凭证能够与商品一一对应。但为确保进口冷链食品的安全性,对其提供的凭证以协助调查的方式进行核实。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进口商品相关凭证于2021年6月23日向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阜市监协调[2021]10号)进行核实。2021年7月8日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回函,未对协助函随寄的“三证一码”凭证予以确认。执法人员再次找到当事人询问情况,以及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的情况继续以协助调查的方式进行核实,期间当事人因记忆错误导致行政机关多次发协助调查函,最终确认所查封的产品中太平洋鲱鱼从大连启润海产股份有限公司处购进,大连启润海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三证一码”与产品能一一对应;冷冻去头釉面明太鱼、冷冻去头去脏鲜冻狭鳕产品从个体户田珍处购进,田珍提供的“三证一码”与产品能一一对应。行政机关据此于2021年7月21日解除对经营者李月英商品的查封措施。

2021年9月7日因疫情与协助调查导致调查时间延迟,申请延长办案期限30日。在延长期限内因同样原因未能办结案件,2021年10月7日再次申请延长办案期限。

经营者李月英称当事人未对其贮存在其冷库的上述进口商品进行核对。当事人亦承认对经营者李月英购进并贮存的产品没有认真核对,做为冷库的管理人员没有进行该批产品查验,没有录入系统,承认其监管不到位,并表示积极反省、吸取教训,今后实施严格报备制度,所有进口产品必须提供合格的三证一码,并且录入辽宁省冷链系统,以及冷库保管员审批合格后,商品方可入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证明经营者李月英经营的事实;

2、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现场查封照片,证明查封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证明,以及经营者李月英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证明,证明当事人及经营者李月英主体资格;

4、经营者李月英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辽宁(大连)冷链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出库单、大连百诺医学检验报告单,证明提供材料与商品不符的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接受的送达方式的事实;

6、查封的商品照片及相关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测)报告单、消毒服务报告单等来源凭证和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证明等凭证,证明经营者李月英经营的商品及相关凭证的事实;

7、两份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和冷库租赁合同,证明经营者李月英租用当事人冷库及当事人未录入相关凭证的事实;

8、协助调查函和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函、田珍的情况说明,证明协助调查、回复调查情况的事实,以及个体户田珍承认从其购进产品的事实;

9、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延长查封及解除查封的事实;

2022年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阜市监罚告[2022]64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出租冷库给经营者李月英,其作为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法定义务,而当事人对经营者李月英销售的冷冻去头釉面明太鱼、太平洋鲱鱼、冷冻去头去脏鲜冻狭鳕等食用农产品提供贮存服务,但并未查验经营者李月英购进的产品的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等凭证,且未建立进出货台账等,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的贮存相关义务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其未有从轻减轻及从重的情节,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做如下处罚:

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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