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陈某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日期: 2020-02-11 浏览量:97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市监 处罚字 [2020] 6

个人名称:陈某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2020年1月26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查处阜新市上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涉嫌哄抬物价销售口罩案中发现,该公司口罩进货来源为自然人陈某

1月30日,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执法人员对陈某进行调查询问,查明陈某未依法取得过营业执照,2020年1月24日通过微信朋友圈联系,从自然人夏某某(沈阳)处购进口罩(口罩之王)1万只,购进价格2.00元/只,并以7.00元/只的价格转卖给阜新市上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阜新市鹏程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微信方式销售共8000只,销售金额共计5.6万元,违法所得4万元。

本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二、国家计委《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商品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差价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第(二)项“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一、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五、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你在国家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为谋取暴利大幅度提高价格,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销售口罩(口罩之王)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经营和哄抬价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微信交易记录、身份证复印件;                   

2020年2月5日,本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阜市监处告字【2020】6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以上的相关规定,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在国家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

2,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200000元,

罚没总计:240000元。

对你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将另案处理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帐户名称:阜新市财政局,帐号:12011000003833,开户行:阜新银行银合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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