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日期: 2023-05-15 浏览量:271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1.食品经营许可设立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1 需提供要件

  ①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②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为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供)(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③经营场所和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示意图(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④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⑤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和《自动售货设备登记表》(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1.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7号阜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http://zwfw.fuxin.gov.cn/epoint-web-zwdt/epointzwmhwz/pages/legal/personaleventdetail?taskguid=b3187604-849f-46eb-9503-53d7c45c4186

  1.3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1.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各项业务,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确需到窗口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0418-6618586,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

  1.5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1需提供要件

  ①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原件)(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②变更经营企业住所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文件(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③新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④变更经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⑤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⑥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7号阜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http://zwfw.fuxin.gov.cn/epoint-web-zwdt/epointzwmhwz/pages/legal/personaleventdetail?taskguid=2f244407-d2b2-4373-8178-adc3ea3bb153

  2.3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2.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各项业务,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确需到窗口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0418-6618586,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

  2.5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6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1  需提供要件

  ①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原件)1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②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③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④经营场所和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示意图(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7号阜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http://zwfw.fuxin.gov.cn/epoint-web-zwdt/epointzwmhwz/pages/legal/personaleventdetail?taskguid=cdab9a85-e67f-44dc-9227-0a4be4acf49f

  3.3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3.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各项业务,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确需到窗口办理,您可先拨打各咨询电话0418-6618586,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

  3.5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6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4.食品经营许可注销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1需提供要件

  ①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②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③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7号阜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http://zwfw.fuxin.gov.cn/epoint-web-zwdt/epointzwmhwz/pages/legal/personaleventdetail?taskguid=1260dbd5-4168-4519-90ac-b8361cb810da

  4.3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4.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各项业务,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确需到窗口办理,您可先拨打各咨询电话0418-6618586,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

  4.5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6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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