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服务指南

日期: 2023-05-15 浏览量:190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首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1  需提供要件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五)符合告知承诺品种的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等六类食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提供告知承诺书(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1.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7号阜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商事登记综合窗口②网上办http://zwfw.fuxin.gov.cn/epoint-web-zwdt/epointzwmhwz/pages/legal/personaleventdetail?taskguid=43b718b4-  cdc2-443b-9924-acd333024f09 

  1.3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7个工作日。

  1.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各项业务,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确需到窗口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0418-6618586,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

  1.5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1  需提供要件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二)与变更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7号阜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http://zwfw.fuxin.gov.cn/epoint-web-zwdt/epointzwmhwz/pages/legal/personaleventdetail?taskguid=1d06bef5-ed04-4fee-9745-6520669d3fcf

  2.3  办理时限:按照规定应免于现场核查的,应当现场办结,特殊情况不超过2个工作日;按照规定应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超过7个工作日。

  2.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各项业务,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确需到窗口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0418-6618586,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

  2.5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6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延续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1  需提供要件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二)与延续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7号阜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http://zwfw.fuxin.gov.cn/epoint-web-zwdt/epointzwmhwz/pages/legal/personaleventdetail?taskguid=eb1e37a4-881b-4e79-ade9-80da781a0966

  3.3  办理时限:按照规定应免于现场核查的,应当现场办结,特殊情况不超过2个工作日;按照规定应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超过7个工作日。

  3.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各项业务,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确需到窗口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0418-6618586,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

  3.5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6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4.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注销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1  需提供要件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7号阜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商事登记综合窗口

  ②网上办:http://zwfw.fuxin.gov.cn/epoint-web-zwdt/epointzwmhwz/pages/legal/personaleventdetail?taskguid=a60d30d1-c3bc-4300-b363-6322ea603b6a

  4.3  办理时限:当日办结

  4.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各项业务,建议您优先选择“网上办”方式。确需到窗口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0418-6618586,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

  4.5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6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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